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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鲁迅》:也谈“费厄泼赖”确该实行

  逸 鸿
  从第1247期《杂文报》上看到转载的一篇文章《费厄泼赖确该实行》,引起我的兴趣。因为鲁迅有一篇《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窃以为又会见到一番“反弹琵琶”,看后方知此文大有道理。只不过觉得表述还嫌不足,特从鲁迅的原意谈起,或许能作一点补遗。
  鲁迅的那篇文章在中国影响颇大,以至宣传成为一种精神——“痛打落水狗”的精神。其实,如文所述“费厄泼赖”与打“落水狗”并无直接联系,“题目上不直书‘打落水狗’者,乃为回避触目起见”,鲁迅也不过是借题发挥,拿它做文章罢了。林语堂在一文章中提到“费厄泼赖”时,以段祺瑞、章士钊为例,认为“对于失败者不应再施攻击”,并把周作人“打‘落水狗’也是不大好的事”的观点补充了“‘费厄泼赖’的意义”,所以引发了鲁迅的一篇著名的议论。
  鲁迅在那篇文章里谈到“费厄泼赖”时有两个意思,一是这个说法被利用,即当革命或正义被镇压“坏人得志”时,没人提起或“叫喊仅止于叫喊,好人仍然受苦”。“然而偶有一时,好人或稍稍蹶起,则坏人本该落水了”,公理论者又大嚷起来,“好人正以为然,而坏人于是得救。……作恶又如先前一样”。他举了秋瑾的同志王金发的例子:抓住了杀害秋瑾的谋主,却因“向前看”将其释放,结果后来自己反被那家伙的积极参与而杀害了。第二是费厄泼赖“自然也非绝不可行,,就是,有如上文所说:要看清对手。”人,可以。“狗”,却不行。这些意思很明白,看看原文一目了然。
  鲁迅为什么借“费厄泼赖”做了另外的文章呢?这与当时的环境和中国的国情分不开。中国自春秋战国时代以来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讲究的是“谋略”,讲究的是不择手段,不管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只要达到目的就是成功,就是英雄。“五霸七雄”也好,“合纵连横”也好,哪里有一点“游戏规则”的影子?宋襄公超前了一点,想“费厄”一下,结果大败而归不说,还被后人讥为“蠢猪式的仁义道德”。秦末楚汉相争,刘邦对外对内前后不一,终于打得天下,以开国皇帝汉高祖的牌位载入史册,除去顺应历史潮流的因素外,也留下了发人深省的名剧《鸿门宴》和名言“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之类的历史文化遗产,当然,还留下了“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警醒。他的对手项羽、韩信在他面前永远是傻傻的。中国历来的宫廷之变及社会上的各种斗争几乎从未有人问过手段合不合法、正不正当的。当我们翻开《三十六计》,扑面而来的是什么呢?“瞒天过海”、“借刀杀人”、“趁火打劫”、“无中生有”、“笑里藏刀”、“偷梁换柱”、“指桑骂槐”、“上屋抽梯”及“美人计”、“苦肉计”等等。如果说这在军事上是斗智的表现,不含任何道德因素,那么如运用于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意味着什么?不幸的是,从鲁迅那个时代直至建国后都没有实行“费厄泼赖”的机会。蒋介石的国民党独裁自不必说,共产党只有“谈谈打打,打打谈谈”用“革命的两手对付反革命的两手”。建国以后,又是“党的一元化领导”,梁漱溟承蒙开恩作为反面“教材”而当政协委员。更为“当惊世界殊”的是,五十年代“引蛇出洞”的“阳谋”,使几十万知识分子“戴帽”和流放。六十年代“无中生有”的“资产阶级司令部”,引出全国大乱的劫难。王蒙在八十年代提出“费厄泼赖”的问题本意不错,但认为其实行的条件早已具备恐似不确。“光明正大的比赛,不用不正当手段”是“费厄泼赖”的主要精神,亦即我们现在常说的“公平公开公正”。这种精神在奥运会在各类世界杯赛中是绝对要遵行的,否则又是“兴奋剂”又是“黑哨”,那比赛还有什么意义呢?一切违背“费厄泼赖”精神的都将是丑闻。将这种精神用于社会生活和党派斗争中,无疑也是进步的和有意义的。要光明正大,而不要阴谋诡计;要坦荡地服从真理,而不要勾心斗角。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行了“费厄泼赖”,这个社会就进步了,就走上了正轨。然而,重要的是实行“费厄泼赖”的基本前提是什么呢?我以为一是在社会生活和党派斗争中没有“你死我活”的性质。如美国的民主党与共和党的“驴象之争”,虽然他们之间也有很多见不得人的东西,但不会胜者就围剿,败者就暴动,非彻底消灭对方不可。谁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就将公之于众,带着耻辱下台。人际关系也是如此,如要置人于死地,无所谓手段了。二是有民主和法制的政治体制作基础。不言而喻,没有这一点就根本没有“光明正大的比赛”,也谈不上手段的正当与否了。鲁迅曾希望他的话过时,我也希望他的一些话过时。在社会生活中“费厄泼赖”确该快快地实行起来!现在要做的仍然是荡涤封建残余,实行社会改革,不断地营造出实行“费厄泼赖”的环境。这并非老生常谈,甭管什么阶级,中国的现实社会还没有那么先进吧。否则,除了体育竞赛以外,我们只能从成年人的童话——武侠小说中的张无忌、令狐冲们那里去窥探“费厄泼赖”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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